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文综罚字〔2024〕001号
当事人:昌黎县金海岸量贩式娱乐城(韩X)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2MA091CEF56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编号:1303221600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韩X
(违法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韩X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昌黎县公安局对周XX、黄XX、李XX、张XX、朱XX、付X6人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2.昌黎县公安局提供的监控录像一段;3.监控截图三张;4.周XX、黄XX、李XX、张XX、朱XX、付X6人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5.消费账单小票一张;6.经营者韩X《委托授权书》一份;7.韩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8.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9.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10.《委托授权书》一份;11.受委托人肖X《调查询问笔录》一份;12.肖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韩X接纳未成年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之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20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4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昌黎支行或者河北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