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文综不罚字〔2024〕002号
当事人:昌黎县天兴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MA07Q7MM4M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130322200064
法定代表人:洪X
住所:昌黎县靖安镇靖安北街
2024年11月22日09时20分至10时15分,昌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昌黎县靖安镇靖安北街正在营业中的昌黎县天兴网吧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322MA07Q7MM4M,《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为130322200064。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024年11月22日,经批准,予以立案查处。2024年11月27日09时25分至09时45分,经复查,昌黎县天兴网吧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024年11月28日,经批准,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昌)文检字〔2024〕00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昌黎县天兴网吧未在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2.昌黎县天兴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场所为具有合法资质的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为洪X;
3.洪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合法身份;
4.昌黎县天兴网吧现场负责人洪X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昌黎县天兴网吧未在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5.编号为(昌)文综检字〔2024〕002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复查情况,昌黎县天兴网吧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6.现场取证照片7张,证明检查情况、违法事实及复查情况。
昌黎县天兴网吧在营业期间未在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规定。符合《河北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文旅字〔2023〕7号)第8条轻微情节:“1年内发生1次的,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依据《京津冀地区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36条清单》(2023年版)第1条:“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首违免罚,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及时改正。”。
综上,现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或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22号
昌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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