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2011年秦电昌黎茹荷35千伏变电站工程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2011年秦电昌黎茹荷35千伏变电站工程建设用地。
2、征地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13)720号
3、批准时间:
4、批准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茹荷镇胡草科村
2、征收土地位置 :昌黎县茹荷镇胡草科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2773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为60.0000万元/公顷(4.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16.638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昌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