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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昌黎大滩风电场48兆瓦工程建设用地)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04日  来源:县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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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黎大滩风电场48兆瓦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大滩风电场48兆瓦工程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大滩风电场48兆瓦工程建设用地

2、征地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13740

3、批准时间:20131011

4、批准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刘台庄镇小滩东村

2土地位置 昌黎县刘台庄镇小滩东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0578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0289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289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区片,区片价为60.0000万元/公顷4.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3.468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面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31029

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黎大滩风电场48兆瓦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大滩风电场48兆瓦工程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大滩风电场48兆瓦工程建设用地

2、征地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13740

3、批准时间:20131011

4、批准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刘台庄镇高坨村

2土地位置 昌黎县刘台庄镇高坨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0867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区片,区片价为60.0000万元/公顷4.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5.202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面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31029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黎大滩风电场48兆瓦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大滩风电场48兆瓦工程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大滩风电场48兆瓦工程建设用地

2、征地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13740

3、批准时间:20131011

4、批准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刘台庄镇中新立村

2土地位置 昌黎县刘台庄镇中新立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0289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区片,区片价为60.0000万元/公顷4.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1.734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面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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