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做出了批复决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联系电话:0335-2883993。通讯地址:昌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06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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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设单位及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审批 部门 |
公示 日期 |
公示 截止 日期 |
环评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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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江明塑料厂环保治理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
昌黎县城郊区吴庄村(昌黎县江明塑料厂院内) |
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昌黎县环境保护局 |
2018. 5.30 |
2018. 6.12 |
报告表 |
审批意见: 秦环昌审[2018]35号
昌黎县江明塑料厂环保治理设施提升改造项目位于昌黎县城郊区吴庄村(昌黎县江明塑料厂院内)。项目对原废气治理措施(活性炭吸附方式)进行提升改造。项目总投资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占总投资100%。经现场踏勘,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实施;
二、项目拆除原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及排气筒),项目分别在挤出机与两辊炼塑机(共用一个集气罩)、四辊炼塑机(包含印花工序,共用一个集气罩)上方设置集气罩(共两个),收集后的有机废气经高压静电油烟净化装置+光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外排废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它行业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项目噪声经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厂界处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高压静电油烟净化装置收集的废油,重新添加到捏合机内,与其他原料混合,回用于生产。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项目建成按相关规定完成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公 章
经办人:马博 田辉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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