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秦皇岛边防支队刘台庄边防派出所营房项目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秦皇岛边防支队刘台庄边防派出所营房项目建设用地。
2、征地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13)828号
3、批准时间:2013年11月4日
4、批准用途:机关团体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刘台庄镇小滩东村
2、征收土地位置 :小滩东村、昌乐公路东侧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2972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264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332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为60.0000万元/公顷(4.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17.832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