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8日至2025年1月23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了审批,现予以公示。
本公示期限自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审批文件 |
1 | 昌黎县和谐彩印有限公司提升改造项目 | 昌审批环字〔2025〕01号 | 2025.1.23 | 批复 |
2 | 昌黎县佳印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技改项目 | 昌审批环字〔2025〕02号 | 2025.1.23 | 批复 |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