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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2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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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应急〔2021〕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等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以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规范和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为抓手,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加快建设沿海强县、魅力昌黎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工作目标。各行业落实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防控要求,对纳入检查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整改率达到100%,对直接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案件办结率达到100%。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案件办理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严格执行自由裁量基准,杜绝行政决定被撤销或变更及行政应诉败诉。进一步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信息化工作部署,加强使用“互联网+执法”及“双随机、一公开”等各类监管系统,全面提高执法检查的信息化、规范化、精准化水平。

(二)重点任务。围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确定三个方面重点任务。一是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第一责任人等“关键少数”,对重点企业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格“一案双罚”,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控重大安全风险。二是突出重大危险源点、重点作业环节、重要作业行为,聚焦春节、全国两会、暑期、国庆假期等重要节点,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执法活动,推动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落实,确保重要时期安全稳定。三是围绕省内外事故案例、安全生产举报、网络舆情等方面暴露出来的典型问题,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动态清零,深入剖析监管执法漏洞不足,找准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软肋、硬伤,强弱项、补短板、堵漏洞。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2000天

目前,我局执法中队执法在岗人员8人。

2025年全年共365天,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3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3=248天。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48×8=1984天。

(二)其他执法工作日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督导、开展专项检查、暗查暗访、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核实举报投诉、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宣教培训、组织听证、办理行政复议、办理行政应诉以及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执法工作任务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5年按照每人80天计,合计为80×8=640天。

(三)非执法工作日

主要包括机关值班,企业宁静日、各类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参加党群活动,病、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5年按照每人65天计,合计为65×8=520天。

(四)监督检查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1984-640-520=824天。

2025年监督检查工作日为824天。

(五)计划监督检查工作日及监督检查企业数量

按照平均闭环执法检查1家企业需2名执法人员、3天计,完成共需监督检查工作日6天。2025年监督检查工作日为824天,年计划需完成监督检查企业数量(监督检查工作日÷执法检查1家企业工作日=824÷6≈138家,故年度监督检查按不低于138家安排,经最终确定2025年度监督检查企业为141家。

四、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及《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根据《关于明确应急管理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昌黎县粉丝加工业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2)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3)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生产经营单位;

(4)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 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

6.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7.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23家处,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59家处、冶金等工贸企业64家处。

根据《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应急〔2021〕8号)《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明确各类加油站安全生产监管权限的通知》相关规定,列入省应急管理厅或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监督检查计划内的企业,本辖区内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省建投等中省属企业全资或控股加油站(含高速服务区加油站)不再列入本级安全监管执法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内,不再另行执法检查。(企业名单见附件1)

对重点检查单位的检查频次如下: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

(三)执法检查内容

详见附件2。

(四)时间安排

监督检查的时间按照每季度工作日和重点时段进行合理分配,具体检查时间由各科室自行安排。(详见附件3)

五、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及《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确定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包含新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被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等。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计划监督检查一般生产经营单位18家,执法一中队6家,执法二中队4家,执法三中队8家。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由各中队按照“双随机”规定进行随机抽取,不列具体名单。非特殊需要,随机抽查的单位年度内只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具体监督检查时间由各中队参照重点检查单位按季度计划进行。(详见附件3)

六、专项检查安排

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不列具体名单。

七、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科学组织实施。各中队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

(二)规范执法程序。要结合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精准实施分级分类执法检查,全面推行“一企一策”精准执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进入企业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将执法人员信息和执法活动开展相关事项告知企业,做到执法行为规范,确保每次检查问题查实查透,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严格行使自由裁量权。凡发现涉及行刑衔接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

(三)包容审慎执法。在开展日常检查执法时,对企业存在问题符合《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事项的,实施“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正在整改期的,以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代替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实施行政处罚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同时提供跟踪指导、专家上门、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服务,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关系,开展“精准执法+优质服务”,将查处非法违法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四)推进执法信息化。进一步加强利用部建“互联网+执法”系统等各系统平台开展执法检查及对企业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将年度执法计划、临时执法计划、双随机计划录入系统,及时更新执法人员信息,及时将执法检查情况录入系统,逐步实现执法全程线上操作。各中队要积极推进非现场执法,将网上巡查发现的异常情况、问题隐患、预警报警信息作为执法的重要线索和依据。

(五)严守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公开向被检查单位作出廉政承诺,坚守法纪红线,严守道德底线,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执法人员要按照着装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规范佩戴执法标志,严肃执法风纪,树立应急部门良好执法形象。

 

附件:1. 2025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2. 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3. 2025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附件1

2025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共123家、处)

一、 执法一中队(27家、处)

1.昌黎县兴国精密机件有限公司

2.昌黎县润丰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3.昌黎冀东水泥有限公司

4.昌黎县碣石源水泥有限公司

5.秦皇岛砼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6.秦皇岛奥华玻璃有限公司

7.昌黎县路通加油站

8.昌黎县华骞加油站

9.昌黎县致远加油站

10.昌黎县亚龙加油站

11.昌黎县中锦加油站

12.昌黎县兴万加油站

13.昌黎县志新加油站

14.昌黎县靖安镇赵各庄绍江加油站

15.昌黎县马坨店乡农机服务站

16.昌黎县昌飞加油站有限公司

17.昌黎县昌宏加油站

18.秦皇岛中轻金麦实业有限公司加油站

19.昌黎县宏兴加油站

20.昌黎县吉丰石油有限公司

21.昌黎县联友加油加气站

22.昌黎县强勇加油加气站(普通合伙)

23.秦皇岛界鼎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24.昌黎县财达加油站

25.秦皇岛高路瑞元鑫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6.昌黎县先永加油站

27.昌黎县科航加油点

二、执法二中队(38家、处)

1.昌黎县安宏金气体经销站

2.昌黎县洪祥工业氧气站

3.昌黎县金丰气体有限公司

4.昌黎县聚隆石化产品有限公司

5.秦皇岛原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6.昌黎县荣建加油点

7.昌黎县世博加油点

8.昌黎县顺广加油站

9.昌黎县朋坤加油点

10.昌黎县秦硕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11.昌黎县富润加油点

12.昌黎县旭昶加油站

13.昌黎县润鑫加油点

14.昌黎县隆旭加油点

15.昌黎县途悦加油点

16.昌黎县油发加油站

17.昌黎县启坤加油站

18.昌黎县财致加油点

19.昌黎县文乐加油站

20.昌黎县顺开加油站

21.昌黎县金海加油站

22.昌黎县便民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23.昌黎县军英加油站

24.昌黎县昌乐加油站

25.昌黎县郑通加油站

26.昌黎县畅通石油有限公司

27.昌黎县信达加油站

28.昌黎县金环路加油站

29.昌黎县君达加油站

30.昌黎县贝诺克石油产品有限公司

31.昌黎县红星加油站

32.昌黎县旭驰加油站有限公司

33.昌黎县宏大加油站

34.昌黎县中科奥石油产品有限公司

35.昌黎县阳光动力加油站

36.昌黎茹荷海静加油站

37.昌黎光明加油站

38.昌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日用杂品公司

三、执法三中队(58家、处)

1.昌黎县三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2.昌黎强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3.昌黎县天亮粉丝厂

4.昌黎县海轩粉丝厂

5.昌黎县仁信食品有限公司

6.秦皇岛市富顺食品有限公司

7.秦皇岛市金盛食品有限公司

8.昌黎县安山镇恒泰粉丝厂

9.昌黎县文昌食品有限公司

10.昌黎金华粉丝厂

11.秦皇岛恒达食品有限公司

12.秦皇岛市三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13.秦皇岛乐盛食品有限公司

14.昌黎县红日食品有限公司

15.秦皇岛鑫艺森木门厂

16.河北英澜木业有限公司

17.昌黎新佳精密铸业有限责任公司

18.昌黎县秋君机械零部件加工有限公司

19.秦皇岛勇峰精密铸业有限公司

20.昌黎县志建通用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

21.昌黎县金针缝纫机零件厂

22.秦皇岛金士国际葡萄酒庄有限公司

23.昌黎县川港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24.昌黎县同丰塑编有限公司

25.昌黎县兴昌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26.秦皇岛孟氏兄弟制罐有限公司

27.河北航轮科技有限公司

28.昌黎县四季雪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29.昌黎县北迪服装加工部

30.秦皇岛丰昌制衣有限公司

31.昌黎县海昌粉丝厂

32.昌黎县建章淀粉制品有限公司

33.昌黎县腾新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34.昌黎县宇正粉丝厂

35.昌黎县大卫食品有限公司

36.昌黎县鑫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37.昌黎县立争粉丝厂

38.昌黎县安山镇天龙粉丝厂

39.昌黎县康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40.秦皇岛神腾食品有限公司

41.昌黎县国锋食品有限公司

42.昌黎县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43.昌黎县永顺食品有限公司

44.秦皇岛艺彩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45.昌黎县玉兰板业有限公司

46.昌黎县新和铸业有限责任公司

47.秦皇岛欧致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48.昌黎县昌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49.昌黎县荣峰精密机件有限公司

50.河北华杰缝纫机零件有限公司

51.朗格斯酒庄(秦皇岛)有限公司

52.昌黎县福旺食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53.昌黎县万博淀粉有限公司

54.秦皇岛喜乐乐食品有限公司

55.秦皇岛美烨食品有限公司

56.昌黎县永顺热水器厂

57.秦皇岛市源衡面粉有限公司

58.昌黎县昆山鸿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2

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一、通用部分

1.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情况,重点是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施风险辨识和管控检查情况。

2.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度建设情况,采用技术、管理措施控制风险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组织开展评估等情况。

3.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情况,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情况,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的工艺、设备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情况,主要负责人是否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三类人员”考核及持证情况;其他从业人员“三级教育”是否严格落实有关培训大纲及规定;企业采用“四新”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人员、转岗人员、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实习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等是否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考试。

5.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企业现场作业管理情况,从事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爆破、吊装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危险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情况。

6.应急管理建设落实情况。企业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组织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物资、装备配备情况以及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情况;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情况。

7.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事项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企业在取得行政许可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8.安全生产安全费用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9.安全技术服务情况。从事安全技术服务的服务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论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等各项安全技术服务情况,服务事项与企业安全实际相对应情况,制定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可行性情况,安全防范措施与安全风险相对应情况。

10.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企业相关强制性标准获取情况,各项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11.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落实情况。落实举报培训课程情况,张贴有奖举报公告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情况。

12.应急救援重点检查内容。

(1)应急预案重点执法检查事项。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应急预案中人员的职责分工,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与本企业应急能力是否适应;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衔接。

(2)应急演练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每年至少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

(3)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4)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管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是否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台账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应急救援器材是否定期检测,是否建立维护保养记录,各种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等。

(5)应急救援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事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是否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了周边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是否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主要负责人是否立即组织抢救。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1.新招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是否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

2.是否存在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情况。

3.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是否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者是否辨识不全存在缺项;是否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管控;是否对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

4.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6.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及硫化氢气体)管道是否穿(跨)越厂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7.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是否穿越生产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8.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0.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情况。

11.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是否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是否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13.油气储罐是否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1)液化烃的储罐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设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的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装置;(2)气柜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设置注水措施。

14.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15.在易燃易爆的爆炸危险区域内是否按相关国家标准使用防爆工具、防爆电器或采取防爆措施。

16.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17.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18.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是否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是否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19.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

20.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是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21.危险化学品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是否存在混放混存情况。

2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3.是否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是否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24.是否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4.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5.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6.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7.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8.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9.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0.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11.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12.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13.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14.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15.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是否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

16.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是否投保安责险。

三、工贸行业

(一)通用部分

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

经考核合格的。

4.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未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的。

(二)冶金企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3.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4.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5.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6.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7.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8.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三)建材企业

1.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2.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4.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5.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6.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7.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8.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四)机械企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3.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4.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5.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6.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7.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五)轻工企业

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2.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6.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7.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六)纺织企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2.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七)涉爆粉尘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4.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5.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6.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7.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8.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八)液氨制冷企业

1.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九)有限空间作业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四、教育培训、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检查事项

(一)教育培训机构重点检查内容

1.安全培训机构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地方标准核查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核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考核机制是否健全;核查专(兼)职师资力量是否充足、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核查固定培训场地及实训设施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未按照培训大纲培训;是否擅自压缩培训学时、讲解习题代替理论培训;是否存在实操实训流于形式等情况;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培训档案不健全、建档不规范、要素不齐全甚至档案造假等情况;是否存在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等情况。

2.安全考试机构和考试点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对照《河北省特种作业考试点建设项目审查验收标准》,核查是否存在考试管理制度不健全、理论和实操考试场地、设备不达标等不具备考试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培训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未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的情况;是否存在完全以问答代替实操考试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安排监考、考评人员进行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考务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的情况;是否存在未进行考试全过程录像,录像资料未建立档案,考试数据采集格式不规范、信息不准确,考试档案造假的情况。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重点检查内容

1.机构管理方面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进行安全评价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和转让出(租)借资格证书的情况;是否存在转包评价和检测检验项目的情况;机构网站是否能正常运行,是否公开机构信息、公示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是否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否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是否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是否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是否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是否存在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情况;是否存在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从事技术服务活动的情况;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是否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人员执业方面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存在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情况;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是否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的;项目组组成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是否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是否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

3.技术报告方面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中是否存在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且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故意隐瞒的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中是否存在主要建(构)筑物与评价期间实际严重不符,主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中是否存在不符合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情况。


附件3

2025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单位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小计

重点检查企业(家)

一般检查企业(家)

重点检查企业(家)

一般检查企业(家)

重点检查企业(家)

一般检查企业(家)

重点检查企业(家)

一般检查企业(家)


执法一中队

7

0

7

2

7

2

6

2

33

执法二中队

6

1

13

1

13

1

6

1

42

执法三中队

8

1

12

2

19

2

19

3

66

 

21

2

32

5

39

5

31

6

141

备注:重点检查企业123家,一般检查18家,重点检查占计划总数的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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