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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团林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06日  来源:团林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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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立清(130322********):

住址(地址):昌黎县团林乡牛官营二村***号

负责人:方立清

2025年1月22日18时26分,接到昌黎县火情系统推送信息后,团林乡综合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核实。经核实,着火点属于团林乡牛官营二村,点火人牛官营二村村民方立清露天焚烧枯草,团林乡综合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并及时将火源扑灭,过火面积约5平米。

方立清涉嫌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方立清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露天焚烧枯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据。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伍佰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政府决定对方立清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小写:5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昌黎县团林乡人民政府财政所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纳至昌黎县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乡将依法申请昌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黎县团林乡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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