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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水务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17日  来源: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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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裁决

事项名称

 

实施

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法律

条款及内容

法规

条款及内容

规章等程

序性规定

 

条款及内容















1















水事纠纷裁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十九条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十四条

边界水利工程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边界水利工程的有关各方因使用水利工程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各方共同的人民政府裁决。






2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裁决

发生水土流失纠纷的不同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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