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裁决 事项名称
| 实施 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条款及内容 | 法规 | 条款及内容 | 规章等程 序性规定
| 条款及内容 | ||||
1 | 水事纠纷裁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河道主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第五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第十九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第十四条 边界水利工程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边界水利工程的有关各方因使用水利工程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各方共同的人民政府裁决。 | ||||||||
2 |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裁决 | 发生水土流失纠纷的不同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