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张**
身份证号码:1303221965********
住址:秦皇岛市昌黎县大蒲河镇张家庄村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5年3月13日对当事人涉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13日在大蒲河镇张家庄村东南处耕地处收拾整理土地时,将收拾后的杂草和苞米秸秆、落叶等引燃,过火面积约1平方米,造成轻微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张为证。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蒲镇罚告〔 2025 〕04号),当事人出具《放弃权利申请书》,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构成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本机关决定,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第194项。“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轻微及时改正的”处“500-1000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限于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昌黎县大蒲河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纳至昌黎县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机关将依法将处罚决定书公示。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32
大蒲河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