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昌黎县新集镇桂宇制冰厂蔬菜保鲜冰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做出批复决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电话:0335-2608519通讯地址:昌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2号窗口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承诺文件 |
1 | 昌黎县新集镇桂宇制冰厂蔬菜保鲜冰瓶项目 | 秦皇岛市昌黎县新集镇尖角一村村东 | 昌黎县新集镇桂宇制冰厂 | 唐山路红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租赁现有建筑物,购置注塑机3台,吹瓶机2台,灌装机2台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年产390万个蔬菜保鲜冰瓶。 | 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建筑垃圾、弃土及时清运。 (二)项目注塑工序与北车间吹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一并引入“过滤棉+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南车间吹塑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以上外排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未被收集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经车间密闭,颗粒物厂界处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浓度限值要求,同时须满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2021]-10)相关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 -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 (三)项目生产过程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厕所为防渗旱厕,生活废水于厂区内泼洒抑尘。 (四)项目运行时产生的设备噪声采取减振基础,经厂房隔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五)项目原料拆包产生的废包装、生产检验产生的不合格品和生产过程产生的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润滑油、废油桶暂存于厂区危废间,定期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项目新建1座危废暂存间,须严格按照报告表落实防腐防渗措施及相关管理要求。 | 无 | 无 |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