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权利人李月春、马松玲委托章志红申请,对昌国用(1998)字第131(权利人为马松龄)、132(权利人为李月清)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用途、提高容积率。因申请人身份证明与原土地登记权利人名称不符,现予以公告。土地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如有异议,可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无异议,我局将按法律程序为申请人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
无障碍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