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基层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生态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夯实基层党委、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要求,昌黎县19个乡(镇、区、园)环保所于6月29日挂牌成立。
各乡(镇、区、园)环保所全部为独立设置的行政内设机构。环保所的主要职责是:在乡(镇、区、园)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主要负责大气、水、土壤及其他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协调工作,村(社区)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受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信访工作;配合县环保分局开展环境执法,对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巡查,并向乡(镇、区、园)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县环保分局报告有关情况,按规定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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