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宾馆酒店等场所、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五一”假期和旅游旺季消费者的用妆安全,规范宾馆、酒店、民宿、客栈等住宿类场所、美容、美发以及化妆品经营单位,在经营中使用或为消费者提供洗发水、护发素、沐浴露、润肤乳、护手霜、牙膏等洗护类化妆品的经营使用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购进化妆品时,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入住并使用“查安康”APP。通过正规渠道购进产品,查验供应商资质,索取进货票据、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凭证,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台账。不得使用和提供未经注册/备案、无合法来源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二、经营中使用或为消费者提供的洗护类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要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应具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信息应当完整。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四、不得经营使用过期、变质化妆品。经营主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温度、湿度要求贮存化妆品;定期检查化妆品有效期,若发现变质或者过期的化妆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使用。
五、不得填充、灌装洗护类化妆品。经营主体不得自行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大容量装产品须配备专用取用工具,避免污染;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的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等。在此提醒宾馆、酒店、民宿、客栈等住宿类经营者企业,未经许可自行分装化妆品属于违法行为,切勿为节省成本对大规格包装化妆品进行二次分装或重复分装。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要对照上述要求,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切实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持续提供高品质服务和优质产品供给,更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期待。县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全面营造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