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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6日  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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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城综(渣)罚决〔2025〕001号

当事人:姓名:马**,身份证号:130322197404******,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十里铺乡****,工作单位:无。

根据你(单位)渣土运输车辆(冀C9****)于2025年4月28日11时04分在昌黎县正明山路新三中东侧附近运输渣土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行驶,本机关于2025年4月28日对你(单位)渣土运输车辆(冀C9****)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车辆(冀C9****)于2025年4月28日11时04分在昌黎县正明山路新三中东侧附近运输渣土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行驶,造成环境污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未密闭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行车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已积极整改,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现依据《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有关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形。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 贰仟元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昌黎支行(地址:昌黎县碣阳大街西段93号),收款单位:昌黎县财政局,账号040412509264001317,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40014号。

 

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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