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4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了审批,现予以公示。
本公告期限自公示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审批文件 |
1 | 昌黎县文昌食品有限公司新上燃气锅炉项目 | 昌审批环字〔2025〕18号 | 2025.5.14 | 批复 |
昌黎县田庆淀粉制品加工厂新上燃气蒸汽发生器项目 | 昌审批环字〔2025〕19号 | 2025.5.14 | 批复 |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