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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明锋精密机件有限公司升级改造项目环评文件及拟审批意见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6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昌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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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做出批复决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及拟审批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联系电话:0335-2883993。通讯地址:昌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066600)


序号
建设单位及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审批
部门
公示
日期
公示
截止
日期
环评
文件
1
昌黎明锋精密机件有限公司升级改造项目
昌黎县龙家店镇晒甲坨一村村东
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昌黎县分局
2018.
7.26
2018.
8.1
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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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账号:18533583138 密码:166188
审批意见:
昌黎明锋精密机件有限公司升级改造项目位于昌黎县龙家店镇晒甲坨一村村东。项目新增部分辅助生产设备,并对现有环保措施进行提升改造,生产工艺及产能与原项目保持不变。项目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占总投资83%。经现场踏勘,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实施。
二、项目技改后,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如下:
(一)大气污染防治要求
项目分别在蜡型工序(脱蜡釜、蒸蜡桶、静止桶)、组树焊接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经收集的有机废气进入UV光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焙烧炉烧壳过程产生的废气先经喷淋塔降尘降温,再通过UV光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金属熔化炉(新建炉窑)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在感应电炉上方、浇铸工段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的废气经单机脉冲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新建金属熔化炉标准要求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淋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管道引入自带滤袋式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其他)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振壳操作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入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其他)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切割操作产生的含金属颗粒的粉尘收集后经滤筒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其他)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抛丸操作产生的抛丸粉尘经管道引入单机脉冲除尘器(4台抛丸机共用)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其他)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及颗粒物厂界处分别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它行业边界浓度限值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其他污染防治要求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碱煮、洗件工艺用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只补充不外排。项目运行时产生的设备噪声,经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最终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机加工零部件时产生的边角余料外售综合利用。按报告表落实碱煮水池、危废暂存间等的防渗,标识等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项目建成按相关规定完成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项目审批后,如果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建设单位按时落实最新要求。
公 章
经办人:马博田辉 2018年7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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