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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6日  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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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政复决字〔2024〕022号

申请人:郭×

被申请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秦皇岛支队昌黎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第139502 130057789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139502 130057789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退还申请人驾驶证3分及100元罚款。

被申请人称:2024年4月21日10时许,申请人驾驶鲁VY××××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秦滨高速昌黎东收费站出口,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分钟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检查中发现,并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的现场处罚,申请人在现场处罚过程中一直在强调自己驾驶证分不多了,还有几个非现场交通违法没有处理,能不能照顾照顾,并未对现场处罚内容有异议,并且在民警出具处罚决定书后,现场确认签字。

关于申请人所称其车辆车载北斗系统存在技术故障,车辆停止后,仍播报超时驾驶的情况,被申请人在调取该车后台疲劳驾驶数据资料后,发现该车后台行驶数据正常,能正常反映出该车行驶及静止的时间,该车于2024年4月20日07时51分36秒至2024年4月20日12时06分56秒,共计行驶6小时20分19秒,期间未有超过20分钟的停车时间,同时,民警在执法时,充分听取驾驶员的陈述申辩,将违法行为与相关证据资料反复核对后,依法作出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1日10时许,申请人驾驶鲁VY××××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秦滨高速昌黎东收费站出口,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分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以及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的现场处罚。申请人以车载北斗系统存在技术故障,以及以前从未超时疲劳驾驶为理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被申请人对其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当。被申请人则提供了民警现场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以及疲劳驾驶查询数据等处罚证据证明其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本案申请人驾驶VY××××重型仓栅式货车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分钟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罚得当。申请人主张其车辆安装的北斗系统存在技术故障,证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第139502 130057789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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