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政复决字〔2024〕001号
申请人:贾××
被申请人:昌黎县公安局
第三人:宋××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公(靖)行罚决字〔2023〕1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4年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公(靖)行罚决字〔2023〕1084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第三人系同一车间工友,第三人曾因被公司安监处拍到上班时间玩手机,受到公司处罚。第三人误以为是申请人举报,便对申请人一直怀恨在心。
2023年10月26日,公司派申请人与第三人一起打扫卫生,之后第三人找茬对申请人进行辱骂。不仅如此,第三人又假借申请人还嘴,直接闯到在岗位上坐着的申请人面前,对申请人大打出手。申请人为防止遭受更大伤害,无奈之下,顺手将第三人拨向一旁,但最终还是被第三人打倒在地,第三人在申请人倒地后仍继续用座椅上的靠垫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并用脚踢申请人的身体。
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昌公(靖)行罚决字〔2023〕108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工作原因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在一起,申请人和第三人互相殴打对方。”被申请人没有考虑本案现场情况,不分是非曲直,草率地认定申请人与第三人属于互殴,才做出了错误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的是恶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但并没有要求人民群众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必须要忍气吞声。
第三人辱骂申请人在先,殴打申请人在后。申请人不是圣人,仅仅是个普通的公民。不能要求申请人在遭受侵害时逆来顺受、任人宰割,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申请人对这种行为,没有义务消极躲避,而且在当时也无法躲避,采取防御性的行为,符合正常人在受到侵害时的正常反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办案单位要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而且该《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本案中,第三人采取明显过激的手段对申请人进行辱骂、殴打,申请人已经足够克制自己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的防御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且申请人与第三人经鉴定均属于轻微伤,受害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故不应受到处罚。
被申请人称:该案由被申请人靖安派出所于2023年10月27日受理,经依法履行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审批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办理程序合法。2023年10月26日18时许,在昌黎县靖安镇××××××地,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口角,后第三人凑到申请人跟前导致二人冲突升级,厮打在一起,在申请人倒地后,第三人继续对其实施殴打,申请人用脚对申请人进行蹬踹。经鉴定,申请人与第三人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调查过程中申请人能够如实陈述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第三人对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予以否认。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伤情照片、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根据以上调查情况,第三人在冲突中过错责任较大,且拒不承认殴打他人,特别是第三人手部轻微伤是主动殴打申请人过程中被申请人蹬踹造成,而不是申请人主动攻击造成;申请人过错责任较小,并且能够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昌公(靖)行罚决字〔2023〕108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罚得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均系同一班组职工,2023年10月26日18时申请人与第三人在××××××地,因工作原因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殴打,双方均有受伤。经鉴定,申请人与第三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双方对争吵的起因、过程、结果的描述有所不同,现场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还原事发经过,但能够确定二人互殴的事实。基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作出了昌公(靖)行罚决字〔2023〕108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另案对第三人拘留五日罚款五百元。
本机关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适用,均要以事实为依据,申请人主张自已成立正当防卫,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中除了双方笔录以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不能判断申请人是受害者还是加害者,且即便能够认定申请人“受害者”(后动手)的地位,也很难判断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手段到底谁更过激,况且从双方证言来看,即便认定申请人为后动手一方,也要综合互殴的前因后果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不能仅以一方“先动手”作为认定“后动手”一方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后动手一方成立正当防卫,除了对方先动手或手段过激,还要求后动手一方在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作出还击,从在案证据中很难看出双方有努力避免冲突的情节。虽然申请人和第三人对争吵起因、过程、结果的描述有所不同,但不能否认双方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殴打的事实。矛盾出现后,双方均未保持理性,努力避免冲突,引发矛盾升级,造成互殴的事件发生,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公(靖)行罚决字〔2023〕1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公(靖)行罚决字〔2023〕1084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