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政复决字〔2024〕027号
申请人:王×
申请人称:2024年6月9日下午,在昌黎县×××乡×××村村东杨×臣家土豆地里,申请人订购杨×臣家土豆,在装土豆的过程中以土豆质量不好不想要了,之后第三人与申请人争吵,并用拳头打了申请人面部一拳头,造成申请人嘴角内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申请人本来是到杨×臣家购买土豆,跟第三人根本就没有任何关系,然后第三人却以各种斜歪理由找茬,故意针对申请人,然后对申请人故意加害,并出手轮拳直接对申请人面部进行殴打,申请人认为这件事根本就跟他没有任何关系,第三人为啥要对申请人进行人身侵害呢?而且事后第三人还不能积极认错,性质恶劣。被申请人对于该案件仅仅处罚五百元处罚,处罚过轻,应该给予违法人拘留以上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4年6月9日下午,在昌黎县×××乡×××村村东杨×臣家土豆地里,申请人订购杨×臣家土豆,在工人装土豆的过程中申请人骂骂咧咧的说土豆质量不好不想要了,之后第三人与申请人发生争吵,并用拳头打了申请人面部一拳头,造成申请人嘴角内侧受伤。经被申请人物证鉴定室鉴定,申请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关于申请人提到的其向杨×臣家订购土豆,与第三人无关系,系第三人歪斜理由找茬、故意针对、加害王欢的问题。经被申请人调查,杨×臣与第三人为亲兄弟关系,申请人向杨×臣订购地里的土豆后,杨×臣邀请第三人、嫂子李××到地里帮忙给订购的土豆打包装袋。第三人、李××及杨×臣雇佣的工人在围杆庄村地里给土豆打包装袋的过程中,申请人到达现场,其看见工人将有开裂的土豆也装到袋子里,便在地里进行谩骂。第三人听到申请人谩骂后,口头告知申请人如果觉得土豆品相不好,可以取消订购,并要求申请人停止谩骂的行为。第三人因此与申请人发生冲突,动手打人。被申请人认为案件发生与申请人存在过错原因有关,第三人无寻衅滋事、无事生非意图。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昌公(马)行罚决字〔2024〕05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向本机关提出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9日下午,申请人在昌黎县×××乡×××村村东的杨×臣家土豆地订购土豆,在工人包装土豆的过程中申请人态度恶劣骂骂咧咧称土豆质量不好不想要了,之后卖家杨×臣的哥哥第三人与申请人发生争吵,并用拳头打了申请人面部一拳头,造成申请人嘴角内侧受伤。经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申请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昌公(马)行罚决字〔2024〕058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第三人罚款五百元。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采买土豆现场谩骂的行为与第三人出手打人具有关联性,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违法行为人殴打他人、双方均有过错的,且伤害后果较轻的情形,属于“情节较轻”,故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罚款五百元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公(马)行罚决字〔2024〕05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