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政复决字〔2022〕18号
申请人:谢XX
被申请人:昌黎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公(郊)行罚决字〔2022〕063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年9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公(郊)行罚决字〔2022〕0638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2年6月21日19点左右,申请人丈夫齐XX,在停车时无意碰到车前异物,间接将高XX家的汽车前保险杠碰了一道印,事后申请人报了强制险,高XX说2000元的额度不够,要一万元。申请人又报了第三方责任险,高XX拒不提供被碰车辆的相关手续声称不要保险公司的钱,要申请人个人拿钱赔偿,对高XX如此野蛮无理的要求,申请人未同意。高XX于6月23日到6月25日,三天时间内采取堵门、截道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人先后五次进行辱骂、威胁。时间分别是:6月23日早上6点50分左右一次,上午9点52分一次,6月24日上午11点50分一次,6月25号早晨5点一次,下午1点30分一次。其间申请人多次报警,派出所出警人员未对高XX违法行为采取任何措施。高XX,作为村干部,因申请人丈夫齐XX曾和她竞选村委职位,一直怀恨在心,非要借此机会敲诈申请人家一万元钱,并在村内多次扬言,派出所是他家开的,谁不老实就抓谁。对于高XX的敲诈勒索,辱骂威胁,申请人一家一直采取克制的态度,并未与其对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只是提到6月23日,高XX对申请人及其家人进行辱骂,而未提及另外四次,且对高XX企图讹诈申请人一万元钱的事只字未提。是一项显失公正并且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昌黎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高XX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高XX辱骂他人案,经依法进行调查后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6月21日19:00左右,齐XX将高XX家的轿车撞坏后双方未协商好。2022年6月23日早晨6点30分左右,高XX到申请人家前门口,对申请人和申请人二女儿进行辱骂。随后,高XX和申请人双方对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 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昌公(郊)行罚决字〔2022〕06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高XX罚款一百元。
被申请人认为:对高XX作出的昌公(郊)行罚决字〔2022〕063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罚得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1日19点,在水袋厂车棚,齐XX与高XX因车损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高XX于6月23日早上6点50分,上午9点52分,6月24日上午11点50分,6月25日早晨5点,下午1点30分,五次到申请人家门口,要求齐XX出来解决此事,并言语过激。6月24日上午11点50分高XX到申请人家门口,二人对骂。被申请人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对高XX作出了作出昌公(郊)行罚决字〔2022〕06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受理的高XX辱骂他人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公(郊)行罚决字〔2022〕0638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