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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03日  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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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政复决字〔2025〕003号

 

申请人:何XX

被申请人:昌黎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昌镇政信公开〔2024〕2号)不服,于2025年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昌镇政信公开〔2024〕2号);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向申请人作出书面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昌黎县昌黎镇XXX村村民,土地所在地曾经涉及征收。为了解房屋所在地的款项支付信息,2024年10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附件材料,申请公开申请人在昌黎镇XXX村合法拥有土地,现在由秦皇岛XX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XXXX A区”工程占用地块相关的:1.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足额到账记录,并明确提供安置补助费及征地奖励金额情况、征地面积情况、补偿款分户发放情况、补偿款未发放金额情况的资金材料;2.征收分配方案及获取补偿款后账户资金收支明细相关材料。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被申请人答复“涉及其他群众相关信息,无法对您公开。您本人因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存在上述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违法。

申请人认为:征地款项拨付和下发明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一部分,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答复违法。涉及其他群众相关信息,并非法定不公开理由,行政机关应从公共利益、公众知情权、征收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原则考虑,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申请人未签订协议,并非法定不公开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删除“相关性”或者“利害关系”的限制,被申请人该答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昌镇政信公开〔2024〕2号)。答复中说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群众相关信息,无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本人因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存在相关材料。本机关2025年1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昌政复答字〔2025〕3号),该《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于2025年1月9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复,也未提交其他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昌镇政信公开〔2024〕2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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