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政复决字〔2025〕002号
申请人:田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昌资规政信公开〔2024〕89号)不服,于2025年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昌资规政信公开〔2024〕89号),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秦皇岛市昌黎县XXXXXX村村民,在XXXXXX村承包有土地。2014年前后申请人部分承包地被征收,为了解相关征地信息于2024年11月24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该地块所涉及的以下内容:“1.所涉地块项目名称、立案文件夹;2.土地征收预公告;3.征地调查确认表;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安置方案公告;6.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界定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8.征地公告。”2024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昌资规政信公开〔2024〕89号)以“非本机关掌握”“不存在”“请示报告”等为由不予提供。
另查明:关于“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最新的说法应为“昌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该政府信息并非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而是在被申请人答复期间最新版的“昌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尚在审批程序中,当时未最终通过批复,因此无法向申请人公开。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已经针对申请的内容逐项作出答复,且在信息检索过程中,充分尽到了检索义务,对于检索不存在的信息内容已经进行了告知。对于本单位不掌握的信息,提供了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昌资规政信公开〔2024〕89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关于“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答复不规范,本机关予以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昌资规政信公开〔2024〕89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