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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6月15日 来源:县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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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昌黎县农业开发办公室与抵押人秦皇岛奥泰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办理了位于昌黎镇五里营村205国道南侧,证号为昌国用(2008)字第72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取得了土地抵押权利证明书,编号昌他项2008字第150号。现依据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秦协执43-2号、执行裁定书2013秦法执字第43-2号,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我局拟注销该宗地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如有异议请于7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我局将注销该宗地设定的抵押登记,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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