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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注销昌他项[2011]字第11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16日  来源:县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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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与抵押人秦皇岛奥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624向我局申请办理了位于昌黎镇五里营村205国道南侧,证号为昌国用(2006)字第291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取得了土地抵押权利证明书,编号昌他项2011字第111号。现依据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秦协执44号、执行裁定书2013秦执法字第44-3号,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我局拟注销该宗地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如有异议请于7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我局将注销该宗地设定的抵押登记,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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