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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教育局昌黎县中小学电(气)代煤供暖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3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昌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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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做出了批复决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联系电话:0335-2883993。通讯地址:昌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066600)

序号
建设单位及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审批
部门
公示
日期
公示
截止
日期
环评
文件
昌黎县教育局昌黎县中小学电(气)代煤供暖项目
昌黎县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内
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昌黎县分局
2018.
4.23
2018.
5.7
报告表

审批意见 秦环昌审[2018]30号
昌黎县教育局昌黎县中小学电(气)代煤供暖项目位于昌黎县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内。项目涉及119所中小学校(见报告),其中68所学校采用电子速热装置,33所学校采用空调供暖,剩余18所学校采用燃气锅炉取暖。项目总投资6208.7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0.4%。经现场踏勘,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实施。
二、拆除原有燃煤锅炉; 项目新上天然气锅炉经低氮燃烧器,外排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经8 m高排气筒排放。
三、项目运行时产生的噪声经采取底座减振、风机加装消声器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四、按报告表要求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项目建成按相关规定完成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公 章

经办人:马博田辉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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