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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30日  来源: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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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发改(商务)罚决〔2025〕001号

单位名称:昌黎县创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XXXXML6RX7

法定代表人:马X  地址:昌黎县安山镇XXXXXX

根据秦皇岛市外事和商务局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问题的交办函,本机关于  2025年04月18日对你(单位)超范围经营,非法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成立,坐落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安山镇XXXXXX,现场检查该公司占地约4亩左右,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不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其院内共计堆放废弃车辆80台,拆卸的汽车零部件若干,经调查,确定你公司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属实。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号)第十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因你公司无违法所得,并配合执法,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适用于一般情形,给予罚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昌黎县财政局(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40015号


昌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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