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30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了审批,现予以公示。
本公示期限自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审批文件 |
1 | 昌黎县靖安生活污水处理对标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项目 | 昌审批环字〔2025〕40号 | 2025.10.30 | 批复 |
2025年10月30日
pf昌黎县靖安生活污水处理对标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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