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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水务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公示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9日  来源: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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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定价部门

收费文件

收费标准

行业主管部门

执收单位

是否涉企





















1





















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政部门负责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指导和监督征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冀价行费〔2017〕173号,财税〔2020〕58号,冀财非税〔2020〕5号 ,财税〔2023〕9号,冀财非税〔2025〕5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免征规定: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注:小微企业部分免征

1、《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文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河北省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中央和地方共享收费项目,属地方收入部分全部予以免征。

2、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冀财非税﹝2020〕5号)文规定:县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1:1:1:7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省、市、县级国库,其中省直管县和省财政直管县按1:1:8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省、县级国库。





















昌黎县水务局





















县数政局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次征收)应缴费额的确认。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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