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18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确保我县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加强领导,深入宣传,积极疏导,严格落实各项休渔管理措施,开展涉渔 "三无" 船舶和 "绝户网" 清理取缔工作,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维护广大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做到 "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 ,使所有应休渔的海洋捕捞渔船严格按规定休渔,确保休渔秩序稳定。自5月1日12时起至9月1日12时止,我县海域禁止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从事捕捞作业。定置网具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定置作业及毛虾资源的开捕时间为8月15日12时。海蜇的开捕时间另行公布。
(二)推进涉渔 "三无" 船舶和 "绝户网" 的专项整治,坚决依法打击、清理取缔涉渔 "三无" 船舶和 "绝户网" ,切实养护海洋渔业资源。
四、职责分工
(一)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休渔秩序维护和伏休渔船的管控工作,加强渔船船位排查和动态管控,采取堵口等措施强化近岸渔港、码头及渔船停泊点的监管,严防渔船违规出海。加强海上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暴力抗法、群体性违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配合省、市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相关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辖区内水产、海洋、公安、边防、工商等力量,开展涉渔 "三无" 船舶和 "绝户网" 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涉渔 "三无" 船舶和 "绝户网" 。
五、管理措施
(一)渔船管理
1.涉渔 "三无" 船舶的管理。要在县政府组织领导下,配合各沿海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涉渔 "三无" 船舶实行定点存放,由专人负责监管,不得擅自移动,并加强执法检查,坚决查处涉渔 "三无" 船舶违规生产行为。
2.港内渔船的管理。县船检港监站要做到对停港渔船全方位监管,如实绘制休渔渔船泊位示意图,明确落实渔船管理责任人(附港内渔船管理责任人名单),随时掌握渔船动态,并与船东签订《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告知渔船船东注意事项。要制作《伏季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登记表》,将港内休渔渔船逐一进行登记造册。
3.转港渔船的管理。伏休期间,休渔渔船原则上不准转港。确需转港的,由渔船所有人向停港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伏季休渔渔船移泊报告书,提供预转港口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收证明,经停港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并办理签关手续后,方可转港,经同意转港的渔船,按照 "谁接收,谁负责" 的原则,统一纳入当地伏休管理范围,并上报县伏休办公室备案,转港时不得携带网具。
4.异地停港渔船的管理。伏季休渔期间,所有应休渔渔船原则上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我县异地休渔的,由渔船所有人向停港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的,按照 "谁同意,谁负责" 的原则统一纳入当地伏休管理范围,并上报县伏休办公室备案;未经同意的,一律清退。因特殊情况,我县渔船需在跨县异地休渔的,由渔船所有人向停港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船船籍港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须随时掌握渔船动态,配合停港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管工作,并将渔船名单上报至县伏休办公室备案。
5.渔业捕捞辅助船的管理。我县所属的渔业捕捞辅助船要集中停靠休渔,由船检港监站派专人负责监管。对非法从事捕捞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一律视为涉渔 "三无" 船舶,依法予以取缔,对向涉渔 "三无" 船舶和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水的,以及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的,依法依规予以从重处罚。
(二)渔具依法管理
伏季休渔期间,要落实 "网入库" 的要求,渔政站对本辖区内渔具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所有网具一律离船离港。要推进 "绝户网" 专项整治工作,组织联合执法,对查获的 "绝户网" 一律没收,并从重处罚,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特定资源品种管理期间,要加强对携带、使用网具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渔具一律不得上船。
(三)港口管理
县船检港监站要着重抓好渔港码头管控,划片包干,落实责任,严防死守,充分发挥科技优势,坚决把企图违规渔船封堵在港口码头内。严格实行船籍港休渔,所有应休渔船必须在5月1日前回船籍港停靠休渔。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停港渔船进行全方位监管。加强对渔需物资的管理,在伏季休渔期间,一律禁止为应休渔渔船提供网具、加油、加水、上冰等后勤服务。加强辖区内的渔港动态检查,确保做到 "底数清、情况实、动向明" 。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整治渔船标识的刷写,检查渔船通信、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配备和渔港安全基础设施维护情况。加大港内执法检查力度,码头、渔船上不得存放任何渔具。要充分发挥港口执法投入少、效率高的特点,切实强化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切实做好 "防风、防火、防盗、防汛" 工作。
(四)海上管理
1.加强执法力度。
不定期开展大规模海上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伏休前中期,重点查处拖曳泵吸耙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拖网等禁用渔具。伏休后期特别是在海蜇、增殖对虾开捕后,要重点检查渔船持证、网具等情况,重点查处涉渔 "三无" 船舶以及使用非许可作业类型、非许可网具进行渔业生产等行为。
2.开展联合检查。县伏休办公室将根据管理形势对县渔政站、船检港监站进行统一调度,不定期开展全县联合检查。重点打击带头违规、集团性、规模性的违规行为,特别是针对利用涉渔 "三无" 船舶和 "绝户网" 非法捕捞生产等重点违规行为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3.完善应急机制。县渔政站要对海上执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全面研判,并有重点的采取相应对策,避免发生规模性违规事件,切实维护好伏休秩序。
六、处置原则
1.对违规渔船的查处执行 "谁查获,谁处理" 的原则,实施就近扣港处理,必要时可异地扣港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对查获渔船要认真核实其相关证件原件,并进行登记拍照,要求做到 "一船一照" 。经核实证件无效或不能提供有效证件原件或无任何证件的,做好现场音频、视频、照片、笔录等资料的取证工作,扣港后移交船东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2.在港内执法和海上执法过程中查获的 "绝户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处理,一律没收销毁,并从重处罚。
3.对渔船标识不规范的渔船,按照《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4.在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涉渔 "三无" 船舶交由船东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政府,依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处理,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并从重处罚。其他渔船依法依规处罚后,由停泊地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渔船定点停靠,并加强监管。
5.伏休期间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渔业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的规定处罚。
6.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省、市移交的违规作业案件,要认真填写移交责任书,明确办案责任人,一般违规案件7天内将处理结果上报市伏休办公室,重大疑难案件定期将案件进展情况上报市伏休办公室,案件处理情况要全市通报。
7.查获渔船的违规情形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8.渔政执法与渔业油价补助挂钩。凡从事电毒炸作业的,暴力抗拒检查的,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作业的,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的,未获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涉案渔船扣除全年油价补助资金。其他违规情况按照规定扣减油价补助,涉嫌犯罪的一律由海警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9.未包含的其他违规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要健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管理机制,利用伏季休渔有利时机,全面开展涉渔 "三无" 船舶、 "绝户网" 专项整治行动,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整合执法力量、落实经费保障、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好本地伏季休渔秩序。
(二)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等多种媒介,将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涉渔 "三无" 船舶和 "绝户网" 清理取缔作为重点,广泛宣传,争取广大渔民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开展好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执法协作,实施综合治理。县农林畜牧水产局要组织调配渔政、船检港监力量,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休渔期间港口监管和海上检查工作。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及相邻行政区域间的协调联动,共同抓好交界海域的管理,重点防控个别地区和外省市群体性的违规活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维护好休渔秩序。
(四)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社会监督。要严格执行 "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形象。伏休期间,县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全县伏季休渔和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重点、典型的案件进行督办,对因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将全县通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设立举报电话,及时掌握相关苗头、动向,预防和制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
(五)深入调查研究,做好工作总结。要密切关注伏季休渔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当前伏季休渔管理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渔民群众的意见。细化管理措施,将伏季休渔管理及涉渔 "三无" 船舶和 "绝户网" 清理取缔情况建立台账,详细、真实、客观地反映工作进展情况。休渔结束后,要对本辖区的伏季休渔管理情况及涉渔 "三无" 船舶、 "绝户网" 清理取缔进行认真总结。
附:昌黎县2018年度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港内渔船管理责任分解表
昌黎县农林畜牧水产局
2018年4月30日
附件:
昌黎县2018年度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港内渔船管理责任分解表
港内管理责任区 | 责任人 | 职务 | 联系方式 |
新开口港 | 陈浩 | 新开口船检港监分站站长 | 18932585855 |
大蒲河停泊点 | 王国庆 | 大蒲河船检港监分站站长 | 13930362933 |
大河口停泊点 | 刘彪 | 塔子口船检港监分站站长 | 13733359499 |
塔子口停泊点 |



中国政府网
冀公网安备 130322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