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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7日  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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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依据文件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6年第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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