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指南
一、服务内容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办对象资格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并在我县长期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居民。
三、办事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低保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需详细写明家庭基本情况及申请低保原因);
(二)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分户的,原则上需将户口迁到一起后申请);
(三)申请人签名生效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查询授权书》;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五)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及复印件;
(六)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离婚协议书、家庭成员就学证明、家庭成员服兵役证明;
(七)残疾证、其他专项生活救助(优待)证明及复印件;
(八)退休证、离退休养老保险金证明、失业保险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就业失业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九)患病诊断书和医疗费支付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损害赔偿结算单或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
(十)老年人要提供子女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证明;
(十一)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镇困难群众,要提供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证明;
(十二)县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12〕45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
3、《秦皇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秦政〔2014〕14号)。
4、《昌黎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昌政〔2014〕32号)。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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