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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大旅游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20日  来源:县旅游文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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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范和及时了解并妥善处理重大旅游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和事故发生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接报后,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和文旅委行政管理部门;

2、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5、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是:

1、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3)事主接待单位及事故有关的其它原因

4)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2、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

1)伤亡(病)情况及伤亡(病)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号、护照号码等;

2)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3)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需认真总结事故发生和处理的全面情况,并做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经过及处理;

2)事故原因及责任;

3)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4)善后处理过程防赔偿情况;

5)有关方面及事主家属的反映;

6)事故遣留问题及其他。、

三、文旅委在接到报告单位的报告后,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方面报告情况,协调处理并对所请示的问题做出答复。

四、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事故发生后知情不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文旅委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贪污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3、限期整改

4、停业整顿

5、吊销营业执照

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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