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尿毒症患者医疗负担,依据秦人社[2017]139号文,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费用实行限价管理,每周基金支付不超过三次,市内综合性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350-450元/次,其他定点医疗机构350-430元/次计入基金支付范围。按70%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血液透析以外门诊治疗尿毒症的药品、诊疗和一次性物品费用,基金按7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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