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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民政局关于落实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的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7日  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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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科学、健康发展,依据《秦皇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局班子研究决定,现就落实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审批城乡低保对象补助金额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低保对象(2018年1月起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1、家庭成员中有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补助金额为:保障人口*350+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25%

2、家庭成员中有大学本科及专科在校学生,补助金额为:保障人口*330+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25%

3、家庭成员中有高中或中专在校学生、70岁以上老人、因另一方无力提供子女抚养费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补助金额为:保障人口*280+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20%

4、其它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对象,补助金额为:保障人口*280

5、原昌黎镇、城郊区农业户口于2001年后改为小城镇户口的保障金额的确定:

(1)家庭成员中有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月人均补助金额为330元;

(2)其它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金额为280元;

二、农村低保对象(2018年1月起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1、无子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靠父母或其它亲属供养的,月补助金额为:保障人口*255元

2、家庭成员中有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月补助金额为:保障人口*225元

3、其它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金额为:保障人口*210元

凡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累计包含多种情况的,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补助金额。

本意见于2018年1月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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