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科学、健康发展,依据《秦皇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局班子研究决定,现就落实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审批城乡低保对象补助金额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低保对象(2018年1月起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1、家庭成员中有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补助金额为:保障人口*350+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25%
2、家庭成员中有大学本科及专科在校学生,补助金额为:保障人口*330+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25%
3、家庭成员中有高中或中专在校学生、70岁以上老人、因另一方无力提供子女抚养费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补助金额为:保障人口*280+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20%
4、其它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对象,补助金额为:保障人口*280
5、原昌黎镇、城郊区农业户口于2001年后改为小城镇户口的保障金额的确定:
(1)家庭成员中有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月人均补助金额为330元;
(2)其它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金额为280元;
二、农村低保对象(2018年1月起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1、无子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靠父母或其它亲属供养的,月补助金额为:保障人口*255元
2、家庭成员中有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月补助金额为:保障人口*225元
3、其它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金额为:保障人口*210元
凡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累计包含多种情况的,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补助金额。
本意见于2018年1月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