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2日
昌黎县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预算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是指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投资变更的预算进行评价与审查。
第三条 财政投资预算评审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
(二)纳入财政债务管理的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凡列入上述范围财政投资额度50万元(含)以上,并且符合政府投资占比50%以上条件的建设项目,均由县财政部门组织财政投资预算评审。
第四条 未列入财政投资预算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直接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评审。
第五条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原则 :
(一)全面评审的原则。在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符合评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部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做到应审尽审。
(二)与财政管理、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改变传统的事后评审模式,实现评审 "关口前移" ,在涉及财政投资和财政管理需要的关键节点介入,发挥财政投资评审最大服务功效。
(三)依法和客观公正原则。财政投资预算评审过程和评审报告,坚持 "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 的评审理念,严格执行各项财政法规、制度,执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列入财政投资预算评审范围的评审工作由县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该中介机构需入围目前市财政或县审计部门公开招标选定的中介机构库。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的评审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对纳入财政投资预算评审范围的项目,严格按照 "三先三后" 的工作机制开展评审工作:
(一)先评审后安排预算资金。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项目预算的依据,未经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的项目,财政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二)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应以投资评审后的预算为最高限价或采购预算,未经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不得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三)先审批后变更评审。建设项目出现变更需调整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政府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进行投资变更预算评审,财政依据评审结论调整项目预算后,方可实施变更项目建设。
第二章 评审依据、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财政投资预算评审依据: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施工图、施工方案及工程预算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十条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送审项目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材料(设备)价格认定及涉及工程的各项费用评审等。
(一)工程量计算评审。
1.审查工程计量是否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高估冒算或漏计等现象。
3.审查工程各项子目工程量的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二)定额套用评审。
1.根据工程性质,审查定额的选用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审查送审项目内各子目定额套用是否正确。
3.审查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计取是否有依据。
4.审查送审项目的累计合价计算是否正确。
(三)材料(设备)价格评审。
1.审查材料(设备)价格的确定是否依据充分。
2.与现有材料价格信息库的价格进行比对。
3.通过查询造价信息、电话或网络询价以及实地市场考察等多种方式确定材料合理市场价格。
(四)费用计取评审。
1.审查是否按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2.审查采用的计费文件是否准确,计费基数、计费费率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费用的构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
第十一条 评审中介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一)送审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的项目为7个工作日。
(二)送审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的项目为12个工作日。
(三)送审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以内的项目为20个工作日。
(四)送审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内的项目为30个工作日。
(五)送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45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由县财政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提交评审申请,同时报送相关资料,县财政部门同意后,对评审中介机构下达委托评审通知书。
(二)评审中介机构接收评审通知书和相关资料,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具备评审条件的,签字并接收资料。
(三)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实施评审,评审中介机构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县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报告。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报告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评审中介机构向下达委托评审任务的县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重要事项说明、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预算投资的审减、审增投资额,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等。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确定评审任务,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评审前期准备工作。
(三)组织实施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工作。
(四)根据实际需要对中介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五)按规定向接收委托业务的评审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六)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县财政部门可以暂缓下达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县财政部门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负责组织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前的现场勘查,依据要充分、设计要合理,项目预算编制应力求科学、严谨、合理,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设备标准、增大初设范围以外项目造成投资增加。
(三)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第四章 预算评审
第十六条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必须对工程造价进行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在建设项目实施招投标前进行。
第十七条财政投资评审审核后的预算是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或采购预算,不得突破。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第十九条预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前期立项审批资料。具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等,批复文件中必须有关于建设工程的投资额和建设规模的详细说明。
(二)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资料。原则上要求报送工程量清单,报送的工程预算资料均须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并经负责人签字,加盖造价咨询单位公章、造价人员印章;提供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的软件版电子文本。
(三)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预算编制说明及预算构成明细汇总表。情况说明中应对拟建项目的内容、建筑面积、主要材料的选用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在预算构成明细汇总表中列明明细项目,如有其他费用列明费用名称、计算基数、计算比例、费用金额等内容。
(四)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量施工说明。对图纸以外各部分的工程量、施工做法作出详细说明,要求数据来源清楚且经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五)项目建设单位拟选用材料明细表。项目建设单位拟选用材料明细表必须列明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材料价格等。
(六)工程图纸资料。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均须加盖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印章,图纸已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提供图纸资料的电子版。
(七)其他与项目评审相关的资料。
第五章 投资预算变更评审
第二十条投资预算变更评审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规模、结构等发生变更,申请对变更部分的投资预算调整进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投资变更评审所需资料:
(一)县政府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有权限部门对投资变更的审批文件。需发改部门重新立项的,提供立项批复文件(文件中含有对增加投资额及建设规模的详细说明)。
(二)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及暂定价)、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齐全,加盖招标代理公司及项目建设单位公章)、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采用的相关定额、取费文件,材料价格信息及其他与造价有关的文件、其他与投标有关的资料等。
(三)合同资料。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工程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备采购订货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未招标项目拟签订的合同、其他有关合同。
(四)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资料: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预算编制说明及预算构成明细汇总表;项目建设单位拟选用材料明细表。项目建设单位拟选用材料明细表列明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材料价格等。
(五)工程图纸资料。提供完整的设计变更图纸及相应说明,均须加盖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印章,图纸已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
(六)其他与项目变更评审相关的资料。
第六章 评审意见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反馈意见,如在规定时间内未书面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评审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应认真核实,在与县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报告。确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县财政部门共同说明原因报请县政府裁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上级专项资金另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或者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昌黎县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昌政办发﹝2017﹞2号)即日起废止。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