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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 昌黎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昌黎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1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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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昌黎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裁执分离"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昌黎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昌黎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昌黎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裁执分离"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裁执分离" 工作,有效破解非诉行政执行难题,确保行政机关社会管控手段的有效发挥和公共利益的顺利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 "《土地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简称 "《行政强制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 "裁执分离" 的通知》、河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有效提高土地利用质量效率的意见》(冀政字【2020】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非诉行政执行 "裁执分离" 案件(简称 "非诉裁执分离案件" ,指县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县人民法院(简称 "县法院" 强制执行的案件;是否准予执行,由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裁定准予执行的,行政机关报请县政府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 "裁执分离" 案件,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法院审查后准予强制执行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裁定:

(一)对涉及罚款等金钱给付义务准予强制执行,由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执行标的是不动产的,裁定书应明确申请执行人报请县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自收到裁定书5日内报请县政府。县政府10日内,经分管县长批准、县长专题办公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责成强制执行标的所在的乡镇或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申请执行人应当与实施机关在3日内完成对接,并指导实施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施机关接到任务后10日内应当制定具体执行实施方案,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参照《河北省司法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制作强制执行相关文书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第八条 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宣传引导,最大限度促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确保社会稳定。

实施机关没收地上建(构)筑物等物资的,按照《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移交县财政部门登记后报请县政府,县政府确定实施机关或有关部门负责后续日常管理工作。

强制执行应当法院裁定确定的范围为准,不得擅自扩大强制执行的范围。

一条 强制执行完毕后,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强制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县法院。二条 本办法下发前已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不再重新申请法院作出裁定。

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一年,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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