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待处置国有资产保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昌黎县待处置国有资产保管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3日
昌黎县待处置国有资产保管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待处置国有资产的保管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取得的国有资产在进入处置前的保管行为。
第四条 待处置国有资产由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主管部门或具体承办单位负责保管。
第五条 昌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处置审批、监督检查并指定保管单位。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单位对待处置国有资产的保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该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 国资办会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负责保管的人员对保管的国有资产进行认真清点、登记造册,做到账、物相符。
第八条 国资办会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指定的保管人员共同对条件允许的待处置资产进行集中封存。
第九条 保管期间国有资产出现损毁、丢失等情况,保管人 员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写出书面材料报上报国资办。
第十条 保管期间对私自拆封致使保管物资丢失、损毁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各单位所保管的待处置国有资产,根据国资办出具的移交通知书会同主管部门及保管人员进行解封、清点、交割。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昌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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