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北戴河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秦皇岛北戴河机场净空保护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3日
秦皇岛北戴河机场净空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河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华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
第三条凡在划定的净空保护规定区域昌黎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民用机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县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民用机场管理部门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民用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六条 严禁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气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可燃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五)其它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第七条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设施,应按机场净空要求严格把关,并在征得民用机场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达到限制高度,以及具有民用航空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其所有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标志,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第九条 未经民用机场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或设施。
第十条民用机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的管理,确保飞行安全。对违反本规定,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限期改正;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民用机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