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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31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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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昌黎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3525

昌黎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 "三资" )管理,保证农村集体 "三资" 合规、合法使用和保值增值,防止农村集体 "三资" 流失,根据《河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昌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三资" ,是指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地区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未分离之前,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村民委员会的财务体制,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相关财务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为理事会,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职责为负责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管理和运营集体资产,拟定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职责为制定相关监督规程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公开制度等情况有权制止和反映违反法律、法规、章程、财经纪律的行为。村民监督委员会代行监事会职责。

理事会、监事会选举严格按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冀农发〔202110号)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所有权不变的原则;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原则民主管理、勤俭办事、统一规范的原则;资源科学开发、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管理农村集体 "三资" 工作责任主体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工作的具体监管;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的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范围和权属

第六条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或存款形式存在的货币资金(含有价证券)。其来源主要包括:

(一)原有积累

(二)财政补助收入;

(三)土地等生产资料发包收入;

(四)村办企业经营收入;

(五)资产、设施租赁收入;

(六)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

(七)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收入;

(八)变卖集体财产收入;

(九) "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收入;

(十)国家有关单位或个人支持拨入的资金;

(十一)外来投资;

(十二)其他收入。

第七条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林木、牲畜、果园、小型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减免税或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五)其他农村集体资产。

第八条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山林、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第三章资金管理

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行农村集体资金、账目由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统一代管制度。即在坚持农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资金、账目委托给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代为管理。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对村有资金不得平调挪用不得无偿借支不得拒绝合理使用。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应当按村设账,主要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往来账簿,单独核算,审核把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现金时必须由村财会人员经办,必须开农业农村局统一监制的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 "一事一议" 专用收据,加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不得白条收款,严禁无据收款。资金要纳入账内核算,各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在当地金融机构开户,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个账户,各村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严禁非财会人员保管现金。乡镇向村组集体的拨款、补贴、转移支付、赞助等应当以转账形式拨付到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上。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支出现金要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严禁白条入账、手续不完备的票据入账。农村集体取得的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税务发票、财政专用收据、电费专用收据、电话费专用收据、报刊征订专用收据、差旅费报销单、经乡镇党委政府批准的村干部工资批复及雇工人员签字盖章的花名册等在取得正式凭证后,要及时向村财会人员报账结算。

一)取消预支款相关内容。

(二)各项开支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开支。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且用途应合理合法

2.审批。开支审批权限:5000元以下的开支,经理事会班子研究同意,监事会审议通过;5001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批准。

3.民主理财。每月的25日为民主理财日,由监事会对当月发生的收支票据逐笔进行审核,符合制度要求的由监事长签字并盖章。

4.报账。每月1-5日为各村报账日,各村财会人员将审核通过的上月票据向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报账,由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经过审核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票据加盖审核专用章准予入账。

5.公开。每月10日是财务公开日,村财会人员负责将上月发生的财务事项,按财务公开的要求,填写财务公开表,理事长、监事长签字盖章后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监督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金融部门开户,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一个账户,专款专用。现金、转账支票及村财务章由村财会人员保管。支付必须采取转账方式支取。同时,不设立村级备用金。

第十三条 招待费开支的管理。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村合作经济组织非生产性开支的管理规定》昌发200045号)文件要求农村集体一律不准报销行政招待费,杜绝村组干部工作用餐、村组会议用餐、各级干部下村用餐和村组其他行政接待用餐。

第十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专项资金要求使用,严禁作他用。

第十 应收款项的管理。对于单位和个人拖欠集体的款项,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当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后进行账务处理。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十 集体积累的管理。集体积累主要用于小型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以及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和科技方面的投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卫生保健、发展公益事业基金以及其它集体福利事业。农村集体积累使用时,要遵循以下程序:理事会提出使用方案,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农村集体产台账的建立。在全面清查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明确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的基础上,应当以村为单位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实行农村集体资产定期审查制度每年年终,由监事会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账、物盘点核对,资产有变更的,及时组织人员核实变更的缘由,将核对情况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并报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案。资产、资源发生变动事项时要及时调整台账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 农村集体资产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承包方案、招投标项目必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前,必须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处置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变卖、报废处理的意见,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单件资产原值小于5000元的,报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审查,主管领导审批,自所有权取得、变更或终止15日内报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单件资产原值大于5000元的,除履行以上程序外,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估结果应当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报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 实行承包经营或对外联营投资的固定资产,应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合同、契约和招投标手续都应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5万元以上应当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章 资源管理

二十集体资源台账的建立。集体资源台账应当如实登记集体资源项目、面积(数量)和开展经营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集体资源承包经营统计表,报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农村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和承包方案必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二十 农村集体机动地的发包应当采取招标或者公开协商方式进行。发包方案应当经成员会议分之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后确定。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 农村集体资源项目进行发包时,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发包申请和发包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预批,再经成员代表会议成员会议审议决定发包并通过发包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实行发包。一般项目,乡镇人民政府经过实地调查直接审批,履行招投标程序。期限较长、标的较大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主管部门审查,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履行招投标程序。农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开垦的荒地、依法收回的土地对外承包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应当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六章 民主监督

第二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监督执行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三)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集体资产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承包费和租金、征用土地补偿费、干部补贴、 "一事一议" 筹资、上级拨付的专项补贴等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权属变更、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每季度以公开栏的形式如实逐笔公布一次,重要事项随时公布,接受成员监督财务公开信息应当由理事长、监事长签字确认。

二十九农村集体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年终形成监督报告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三十农业农村局对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指导,每年组织对各乡镇的重点村抽查审计一次。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金集体资产和资源管理情况至少每年审计一次,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前必须审计;村级财会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必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一)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要加大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资产处置、村内 "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发放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项目的发包管理,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具体的发包方案,报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把关签订正式合同并备案、存档。

第七章

第三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所有数据必须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全部入库,并定期做好数据更新

第三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未经平台交易,不得入账核算。

第三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资" 管理工作,在各级审计、检查、信访或举报受理中查实有违反 "三资" 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三十五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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