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司法局关于公布《昌黎县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县级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全面提升我县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县政府同意,对《昌黎县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昌政字〔2016〕37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黎县司法局
2023年9月21日
昌黎县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全面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5号、《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经费管理使用的通知》(冀教财〔2020〕25 号 )、《秦皇岛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秦财行〔2020〕87 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培训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提高全县教师队伍素质开展的各类培训支出,重点支持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校级及中层以上领导为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参加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进修等支出。
第三条 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由县教育体育局组织对全县教师开展的培训支出;
(二)由县教育体育局指定承培学校(单位)对全县教师开展的培训支出;
(三)由县教育体育局专项补助各学校对本单位教师组织的培训支出。
第二章 支出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及设备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与培训相关的其他费用等。参训人员往返发生的交通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回其所在单位报销。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调研、宣传、培训者培训、后期跟踪、授课教师交通、食宿以及其他与培训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网络培训等费用支出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第五条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上述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住宿费23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场地、资料、交通费 40元/人天,其他费用10元/人天,合计380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
第六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聘请承培学校(单位)以外教师的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县教育体育局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四)本校(单位)教师的讲课费用按学校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第七条 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除聘请师资授课报酬之外的人员经费等;不得用于与培训无关的办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招待费支出;不得用于培训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和偿还债务开支;不得用于考察活动的支出;不得用于购置与培训无关的办公设备、交通及通讯工具;不得用于购买与教师培训无关的资料。涉及政府采购的要履行政府采购审批程序。购入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记,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县教育体育局及各相关单位组织各类培训必须坚持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原则上由具备培训条件的公办学校承担,除经县政府批准外,不得在宾馆、酒店等校外机构进行培训,不得将培训资金拨付至宾馆等校外机构进行列支,不得以学习培训名义在县外办班或组织考察。
第三章 资金申请程序
第九条 每年预算编制工作开始后,由县教育体育局认真谋划、组织制定下一年度教师培训计划、并纳入部门项目库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培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培训项目、绩效目标、参加人员、承担单位等。
第十条 在预算建议计划上报阶段,县教育体育局根据县财政局审批纳入财政项目库的情况及本部门预算编制限额等情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计划,上报县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县人代会审批县级预算后,县教育体育局于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批通过的专项预算,提出年度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县财政局同意后报县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按照报备的培训专项项目计划和教育部门的资金申请,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并拨付使用。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县级预算单位的,县财政直接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预算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为非预算单位或社会培训机构等,县财政将项目资金拨付至县教育体育局或主管部门,然后由县教育体育局或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进展情况组织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培训经费支出票据须合法、合规,由具体经办人、项目负责人、主管领导等人员签字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后,财政、教育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核查账目,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全过程绩效预算管理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县教育体育局依照财政绩效评价总体工作计划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部门自评,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自评报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部门“工作活动”层绩效开展再评价,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行为,由财政等部门责令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权限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2019年修订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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