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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昌黎县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9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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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管理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昌黎县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41月9




昌黎县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为“应急工程”)管理,提高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应急工程是指处理突发事件所必须建设的工程。客观上应急工程必须限期交付使用,但实际可利用的时间明显短于依据相关程序、施工标准、规范确定的工期,按正常基本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交付的建设工程。分为险救灾应急工程和重大事件应急工程两大类。

(一)险救灾应急工程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可抗力引发,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应急工程。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防洪排涝、供水排水等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卫生、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二)重大事件应急工程是指因重大政治、外事或其他特殊任务,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关县级应急指挥部确定的事件,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应急工程。

第三条  应急工程的决策程序为,根据应急响应或重大事件需要,行业管理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专题报告,由县政府(或相关县级应急指挥部)进行专题会议研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建设任务后,应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工程建设管理方案。初步测算按照正常程序不能完成既定目标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5名以上单数的行业或应急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出具书面专家论证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结合专家论证意见,需要确定为应急工程的,

及时报县政府(或相关县级应急指挥部)专题会议研究、常务会议决策。

应急工程应提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内容须包括项目概况、自项目立项或自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及用时、拟确定为应急工程的原因、完成时限、最晚开工日期、拟采用发包方式、拟采用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全过程咨询的范围、资金来源、计价方式、参建单位主要资格条件、所需要的外部服务保障内容和提供单位及提供期限、工作计划、参与决策人员、必要的证明材料等。专题报告应在报送县政府常务会议前经分管 县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对报告内容完整性进行初审。

第四条  下列工程不得被认定为应急工程:

(一)具有可预见性、可纳入计划年度管理正常推进的工程 项目或在可预见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二)因项目建设单位前期工作不主动、不落实等失职渎职因素造成时间紧张、工期延误的工程。

(三)为预防自然灾害或者险情发生而开展的日常性或者长 远性建设、修复的工程。

(四)PPP项目等其他不适于采用应急的工程。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工程施工单位的储备,报县应急管理局汇总并统一管理,相关中介机构从市中介超市中选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储备好应急工程施工单位。入选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法人;

(二)具备足够人力、物力、财力,能够满足应急工程需求的法人;

(三)为满足应急工程管理需要的其他保障条件。

储备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各建设单位、相关职责部门提出不能满足需求的单位及时予以清理,并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审核及时补录。

参建单位原则上从储备的队伍中产生,因工程特殊,储备队伍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的,经县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从储备队伍外选择参建单位并补录。

单位或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群体事件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单位,不得入选。

第六条  紧急情况下,需立即实施的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依法可以不招标,应急工程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决策要求先行实施。除此之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招标、发包等程序。

第七条  应急工程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关键环节过程控制。可以委托第三方按照工程建设需要及时组织材料、设备等询价工作。询价工作原则上应在1/2 工期内完成,严禁工程完工后一揽子询价。具体项目询价原则、询价结果应及时报应急工程分管县领导研究确定,必要时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第八条  应急工程应及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应办必办、及时补办、不得不办,依法依规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原则上应在工程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规划、立项、方案审查、预算、审图、工程建设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工作,各责任部门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提前审核项目资料,出具模拟审批(或技术审查)意见,待条件完备后,及时转换为正式审批,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应急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3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应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应急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发包工作3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工程有关信息、决策过程、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材料向县审批局进行开工报备;在项目交工后一个月内,将经审核的预算控制价、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情况和应急工程总结等向县审批局进行完工报备。

未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应急工程,县财政局和有关国有企业等单位不得办理款项支付。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妥善保存应急工程涉及的所有资料。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等单位做好预算安排和资金保障工作。县财政局优先办理应急工程资金拨付,按照工程承包的合同约定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县审计局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应急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严格应急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不担当、不作为等庸政懒政行为,严肃问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移送纪委监委处理。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认真履职、大胆创新、勇于担当、敢于作为的干部,依照相关规定,容错免责。

第十四条  纯货物及服务类采购应急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之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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