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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04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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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8日


昌黎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避免重复购置和资源浪费,依照《秦皇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秦政〔2013〕2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及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除外。
第三条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制度,公物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管理,优化配置的原则;
(二)统筹调配,盘活资产的原则;
(三)共享共用,提高效益的原则;
(四)公开透明,高效运转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资产纳入县级公物仓仓储资产管理范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会议)结束或临时机构撤销后收回的资产;
(二)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更新车辆交回可继续使用的旧车;
(三)县直执法部门的罚没物资;
(四)因单位撤并等原因收回的资产;
(五)其他应收回的资产。
第五条 公物仓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按照用途分为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等。
第六条县财政局(国资办)是县管理公物仓资产的职能部门,对公物仓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建立公物仓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各项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公物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每年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公物仓管理情况。
第七条 昌黎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具体负责公物仓资产的收缴、保管、处置,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益;
(三)负责督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及临时机构及时上缴或归还公物仓资产;
(四)负责建立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即时提供公物仓资产的相关信息,按月编制库存资产报表,对公物仓资产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和资源共享等;
(五)每年定期向县财政局(国资办)上报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九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障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十条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撤销行政事业单位和临时机构、大型活动结束以及短期内集中使用完毕资产时,其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必须在机构撤销、活动结束或使用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使用单位上缴公物仓。
第十一条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所有资产原则上先全部移交并入单位。经清查核实的富余资产,必须在合并调整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全部上缴公物仓。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更新后置换出来的能够正常使用的旧资产,必须在收到新资产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县财政局(国资办)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后上缴公物仓。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应到县财政局(国资办)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后上缴公物仓。
第十四条公物仓资产可调拨和借用给临时机构、县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使用前须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国资办)批准后,由运营公司与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经县委、县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含会议)所需资产,原则上先通过政府公物仓进行配置。对公物仓内资产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由使用单位办理公物仓资产借用手续;对公物仓内资产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按规定履行资产购置审批程序后,由使用单位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资产借用单位应确保资产在借用期间的安全完整。在借用期间发生资产非正常毁损的,由借用单位照价赔偿或从单位经费中扣回;对未按期缴回的,经过督促逾期超过三个月的,按资产原价从单位经费中扣回。
第十七条公物仓资产因积压、毁损、报废等需要处置的,应由运营公司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国资办)批准后公开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县级财政。移交单位、借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运营公司应及时对如下资产进行处置:
(一)不易存贮或可能长期闲置的资产;
(二)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
(三)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四)其他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需要集中处置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房地产除外),应及时交公物仓统一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县级财政。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执罚)机关收缴的各类罚没物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对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纳入县政府公物仓统一管理,分类核算。
第二十条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和相关县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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