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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司法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7日  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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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按照《秦皇岛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我县于近期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2024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4件,其中拟保留规范性文件11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件,清理结果已经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清理结果详见附件。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

5.修改后《昌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全文

 

                                        昌黎县司法局

20251027日   

 

 

附件1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昌黎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昌政〔2013〕49号

2

《昌黎县待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昌政字〔2015〕37号

3

《秦皇岛北戴河机场净空保护规定》

昌政字〔2016〕6号

4

《昌黎县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试行)》

昌政字〔2016〕35号

5

《昌黎县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昌政字〔2016〕37号

6

《昌黎县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昌政规〔2019〕1号

7

《昌黎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实施办法》

昌政规〔2020〕1号

8

《昌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昌政规〔2021〕2号

9

《昌黎县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昌政规〔2021〕3号

10

《昌黎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昌政规〔2021〕4号

11

《昌黎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昌政规〔2023〕1号

 

附件2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和文号

修改内容

修改依据

《昌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1.第一条:将“省政府【2016】4号文】”修改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体系的通知》”将“结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际”修改为“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际”

2.第二条:删除“包括单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3.第三条:将“县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修改为“县水务局负责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将“县财政局负责水质检测费、维修基金等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对饮水工程进行管理给予适当补贴”修改为“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下达预算、监督资金使用、审批项目财务决算等工作,负责将水质检测费、维修养护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对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给予适当补贴”;增加“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健全水费计量收取台账、计提维修经费等工作”

4.第四条:将“以水养水的管理运行机制”改为“以水养水的运行管理机制”

5.第五条第(二):在“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后加“建设和”

6.第六条第(八):将“逐步实现维修”改为“不断完善维修”

7.第十一条:将“划定保护范围”改为“县水务局负责指导供水管理单位划定保护区域”

8.第十二条:在“对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后加“的末梢水”

9.第十七条:将“告知用户”改为“将相关情况告知用户”

10.第十八条:删除“用水户实行申请制度”

11.第十九条:将“单村供水工程,水价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讨论确定,联村供水工程可以由县物价局确定水价和相关收费标准”修改为“单村供水工程水价可由村民代表会讨论确定,联村供水工程可由县发改局确定水价和相关收费标准

12.第二十条:将“水费收入设立专户费用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运行及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修改为“水费收入须设立专户,主要用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运行及维修养护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13.第二十一条:将“物价”改为“发改”

14.第二十三条:整段改为“建立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维修养护经费。

(一)资金来源:县财政局应将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预算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拨付至县水务局账户使用。

(二)资金使用:县水务局负责对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维修养护经费的监管及使用,统一用于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

15.第三条、第六条第(六)、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修改为“县卫健局”

16.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将“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昌黎分局”修改为“生态环境昌黎分局”

17.第六条第(七)将“卫生、环保、物价”改为“卫健、生态环境、发改”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意见 冀水农【2019】11号

3.《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7.《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8.《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供水水质保障工作的通知》冀水农【2022】14号

11.河北省全面推进农村供水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水农【2019】33号

12.河北省全面推进农村供水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水农【2019】33号

14.《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涉及单位名称调整的依据均为我县2019年机构改革方案。

 

附件3

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修改原因及完成时限

1

 

附件4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废止理由

1

《昌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昌政规〔2022〕1号

上级文件调整,调整后按照省市做法出台普通文件,不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

2

《昌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集体土地入市配套政策文件

昌政规〔2024〕1号

试用期到期,不需要再延续

 

附件5

昌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证工程安全正常运行、持续稳定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体系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建设的各类供水工程。

第三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县、乡(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县、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属地管理和行政领导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县水务局负责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下达预算、监督资金使用、审批项目财务决算等工作,负责将水质检测费、维修养护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对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给予适当补贴。

县卫健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督,建立健全社会饮用水监测网络,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和水质抽检工作。

生态环境昌黎分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范围。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昌黎县供电分公司负责产权分界点以上供电公司产权范围内电力设施的电力保障,严格执行省政府及以上部门批准的优惠电价政策。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健全水费计量收取台账、计提维修经费等工作。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移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进行管理,资产属国有,采取市场化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建立合理核定水价、计量收费、以水养水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负责,其职责为:

(一)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

(二)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统一监管和指导;

(三)负责监管本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检验,按照《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P-2013要求,督促供水单位对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和检验,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四)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村镇供水管理所需的其它证照;

(三)供水单位的提水、制水、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岗位培训合格后上岗。供水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供水设施安全;

(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保障用户生活饮用水需求;

(六)建立水质监测制度,定期向县水务局和县卫健局报告监测结果,并向县水务局同时报送运行管理报告,报告应真实反映供水单位生产经营状况。

(七)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明确责任和义务,接受水务、财政、卫健、生态环境、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咨询和评议。

(八)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维修电话,建立全天候服务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维修、维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七条  县水务局应会同生态环境昌黎分局和乡镇政府、村委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供水管道等农村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影响供水安全的其他建筑物。

第八条  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应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供水企业及其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规划报告、批复文件、施工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竣工报告、水质化验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相关图表等,由县水务局负责管理存档。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存档。

第三章  水源和水质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一条  县水务局负责指导供水管理单位划定保护区域,并在取水点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保护告示。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域内,严禁建设与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项目。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单位是饮水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按照《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P-2013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水样的采集和送检工作。

县卫健局作为本县农村饮水的水质检测机构,负责农村饮水的水质检测工作,同时负责对本县范围内20m3/d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开展水质抽检,对20m3/d以下的小型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巡检工作,并每年将检测结果上报县政府。

县水务局负责对水质检测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每年组织一次水样采集,对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末梢水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

第十三条  凡造成水源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维修或改建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县水务局应会同县卫健局、生态环境昌黎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生活饮用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保障饮水安全和人体健康。

第四章  供、用水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应当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畜禽饮水、庭院生产等用水。不得用于工业生产和规模化畜禽养殖。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惠农利民、微利经营。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无法提前告知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用户,并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政府。

第十八条  供水管理单位在接到用水申请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准入手续,并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安装,入户费用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收取,严禁随意涨价,损害受益群众的利益。

第五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单村供水工程水价可由村民代表会讨论确定,联村供水工程可由县发改局确定水价和相关收费标准。确定的水价应当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水费收入须设立专户,主要用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运行及维修养护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公示水价、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并接受发改、财政、审计、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运行维护,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工程入户部分由益农户自行维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维修养护经费。

(一)资金来源:县财政局应将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预算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拨付至县水务局账户使用。

(二)资金使用:县水务局负责对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维修养护经费的监管及使用,统一用于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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