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管理事业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下列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一)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制定主体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未注明有效期且已经实施五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要求;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
(三)《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冀政办字〔2022〕90号)相关规定。
三、处理方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间较早,主要内容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不相符,或者与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明显不一致,且没有修改完善必要;
2.主要内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企业生产经营,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3.主要内容妨碍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废止或者失效;
5.同一领域中,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规范的主要事项已被本县新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覆盖,没有实际保留必要。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工作任务已完成;
3.调整对象已消失;
4.管理方式已改变;
5.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对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揽子“打包”集中修改;修改任务较大且不宜“打包”修改的,应当重新制定。
1.部分内容有第(一)项情形;
2.涉及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
3.同等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
4.行政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的具体规定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明显不一致、不适应;
5.创制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新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仍有存在必要,需要相应作较大修改和调整;
6.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作出较大修改,有必要相应作较大修改和调整;
7.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经一段时间实践经验积累,或者经实践检验,需要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较大修改、补充、完善。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四、清理责任
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县司法局备案。
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经县司法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五、工作要求及完成时限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请于2026年7月10日前反馈县司法局(列入清理范围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同时报送文件复印件)。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应当于8月20日前完成并将清理工作结果反馈县司法局。
联系人:佟 潇、吕 玮 联系电话:2024407
附件:1.拟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3.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8日
附件1
拟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 | 废止或失效理由 | 备注 |
建议废止 | ||
建议失效 | ||
附件2
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 | 修改内容 | 修改依据 |
1. 2. 3. | 1. 2. 3. | |
附件3
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起草单位 |
1 | 《昌黎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昌政〔2013〕49号 | 县财政局 |
2 | 《昌黎县待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 昌政字〔2015〕37号 | 县财政局 |
3 | 《秦皇岛北戴河机场净空保护规定》 | 昌政字〔2016〕6号 | 县交通运输局 |
4 | 《昌黎县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试行)》 | 昌政字〔2016〕35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5 | 《昌黎县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昌政字〔2016〕37号 | 县教育体育局 |
6 | 《昌黎县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 昌政规〔2019〕1号 | 县财政局 |
7 | 《昌黎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实施办法》 | 昌政规〔2020〕1号 | 县法院 |
8 | 《昌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 昌政规〔2021〕2号 | 县供销社 |
9 | 《昌黎县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昌政规〔2021〕3号 | 县应急管理局 |
10 | 《昌黎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 昌政规〔2021〕4号 | 县教育体育局 |
11 | 《昌黎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 昌政规〔2023〕1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12 | 《昌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 昌政字〔2017〕65号 | 县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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