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当事人: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在烟草专卖局对涉烟案件进行查办期间,当事人有如下权利、义务:
一、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审查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二、在接受烟草专卖局询问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烟草专卖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三、烟草专卖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在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申请听证:1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对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的上级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的同级人民法院起诉。
五、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权。
六、执法人员在调查或检查时,当事人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检查。
七、当事人有义务接受和配合烟草专卖局对涉嫌违法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并如实回答询问。
八、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0335-202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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