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昌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检查事项和依据
1.事项: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2.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三、检查频次上限:1
四、检查标准
1.备案要求: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等业务,应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相关信息等,也须按规定向相关部门书面报告。
2.服务行为合法:不得有伪造许可证等行为,不得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得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不得介绍劳动者从事违法职业等。不得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等活动,不得向个人收取押金或变相收取押金。
五、检查计划:11月底以前,开展对全县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检查文书: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tzwj/202504/t20250430_518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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