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地块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昌黎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地块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2日
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地块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建设上水平、出品位,依据《昌黎县域城乡总体规划(2011-2030)》,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实施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地块土地征收工作。为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我县其他片区征收补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二、征地范围
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地块东至学院路北段道路,西至规划河道,北至规划育才街,南至规划支路,涉及征收昌黎镇三村农用地及住宅,占地总面积约68.3亩(以实测为准)。
三、补偿方式
农用地采取货币补偿;住宅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根据自己需求自由选择。
四、安置地点
按照就近集中安置的原则,住宅产权置换安置选择在观沧海小区。
五、征地工作基本步骤
(一)征地情况告知。由县资源规划局制定《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书》由昌黎镇负责在被征地村内张贴,对张贴《征地告知书》的过程进行摄像和拍照,取得的照片和视频妥善保存备查。
(二)征地调查确认。由昌黎镇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户,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或签字后予以确认。同时,对所征土地现状进行摄像和拍照,保存影像资料备查。
(三)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的补偿标准申请听证的,县资源规划局组织听证。
六、补偿标准
(一)农用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
农用地补偿执行区片地价16万元/亩(包含村集体土地补偿费)。
2.地上(含地下)农作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地上(含地下)农作物及其他设施以《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地块农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依据进行评估并补偿(详见附件)。
(二)房屋安置补偿。
砖混结构正房按1:1.3,厢房(倒座)按1:1.1;(2)砖木结构正房按1:1.2,厢房(倒座)按1:1;(3)混合结构正房按1:1.25,厢房(倒座)按1:1.05;(4)按被征收人所有房屋产权证明,置换后不足30㎡的征收住房按30㎡计算还房;(5)院内合法空白宅基地按1:0.4的比例返还住宅面积;(6)室内装修及附属物参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7)选择户型面积超出返还面积4㎡以内部分,按3700元/㎡核算房款,超过4㎡按市场价优惠6%核算。剩余面积按3700元/㎡折价退款。
(三)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房屋货币安置补偿评估标准:砖木正房1157元/㎡,砖木厢房1100元/㎡;砖混正房1280元/㎡,砖混厢房1221元/㎡。
(2)装修补偿以评估公司评估结果为准。
(3)房屋产权调换涉及补差价的部分,回迁安置房交付使用时一次性结清。
(4)搬迁费与过渡费发放标准:搬迁费按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15元/㎡的标准计算,货币补偿的记发一次,产权调换的记发两次;临时过渡补助费按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10元/㎡.月的标准计算,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日止一次性发放,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产权调换的安置过渡费从全部协议签订完成并生效之日起至安置房达到交房条件止,一次性给予支付。
(5)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征收人按照其重置价值结合剩余批准期限进行货币补偿(成本价),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及在征收公告公布后的新建建筑物不予补偿安置,应在征收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被拆除人承担。
(6)安置房住宅还房标准:安置用房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房屋墙体、厨房及卫生间墙体水泥沙灰抹底,地面完成水泥垫层,窗及玻璃齐全,入户门安装,供暖设施齐备,水通、电通、暖通,弱电(电视、电话、宽带)只埋管不穿线,楼梯设施完好,内墙面、地面、卫生洁具、橱柜、内门等均由被征收人自理。
(四)搬迁奖励。
征收补偿期限自2019年6月25日起到2019年7月31日止。奖励期限自2019年6月25日起到2019年7月21日止。凡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完毕并与征收人办理交验旧房手续、签订置换协议的,按房屋登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0.1平方米的奖励,超过征收期限的不再奖励。置换房楼层的选择,以谁先签协议并搬出腾退宅基,谁先选的原则进行。征收集体土地及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奖励。
七、组织领导
为确保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地块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昌黎镇党委书记赵永明兼任。
八、具体规定和说明
(一)由昌黎镇抽调工作人员,组织成立若干土地征收小组,每个征收小组至少由三人组成,具体负责土地征收协议签订工作。
(二)由昌黎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成立审核组,对每一户所签订的征收协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每份征收协议准确无误。
(三)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开荒土地补偿归村集体,由村集体给予开荒户适当补贴。户与户之间地界由村委会确定,征地范围内的道路、沟塘补偿归村集体。坑塘补偿归村集体,村集体给予承包户适当补偿,如有协议,按协议约定执行。建设用地之间的纠纷,由昌黎镇与村委会负责协调解决。
(四)本方案的拆迁补偿仅限于本村村民,对于本村村民以外人员在此征拆范围内购买的房屋,经村委会认可后,方可参照此方案执行。否则,土地执行区片地价补偿,地上房屋等按评估价补偿。
(五)在征拆公告发布之后抢建、抢种、抢栽的,不予补偿,限期自行拆除。否则,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强制拆除。
(六)县人社局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被征地农民失地保险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学院路北段道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地块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地块农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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