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地块土地的决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建设上水平、出品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规和《昌黎县域城乡总体规划(2011-2030)》《昌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依法依规征收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地块土地。
一、征收范围
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地块东至学院路北段道路,西至规划河道,北至规划育才街,南至规划支路,涉及征收昌黎镇三村农用地及住宅,占地总面积约68.3亩(以实测为准)。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昌黎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昌黎镇负责组织实施。
三、补偿签约期限
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地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签订期限为本决定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将依法履行强制拆除程序。征收期间,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地块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县建设、规划、工商、税务、卫生、房产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
四、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地块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该项目土地征收工作不停止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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